電動汽車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組織發展及成員管理辦法
(四屆一次理事會審定稿)
為更好地推動電動汽車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下簡稱“聯盟”)組織發展,進一步集聚研發資源,提升合作研發的效率和水平,同時確保聯盟成員的權利和義務,規范聯盟成員管理,根據《電動汽車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協議書(章程)》等相關文件,特制訂電動汽車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組織發展及成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一、聯盟組織發展的基本思路、原則
(一) 充分發揮聯盟對創新資源的集聚作用,通過組織發展進一步提升聯盟的整體研發實力,為確保實現聯盟總體目標,以及爭取獲得國家、行業等相關方面更多的資源和支持創造有利條件。
(二) 聯盟組織發展,應以促進實現聯盟合作研發目標為導向,與具體研發任務實施相結合,適時吸納有共同研發意愿、具備較強研發能力的企業、大學和研發機構開展務實合作,聯盟組織規模要與聯盟目標和任務相匹配。
(三) 聯盟吸納新成員,應在其自愿申請的基礎上,根據聯盟工作的實際需要,擇優選擇。
(四) 聯盟組織發展,應堅持開放的原則,在注重自主發展的同時,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五) 根據聯盟實際情況和組織發展需要,聯盟成員按照在工作中的角色、作用不同,分為理事單位、普通成員和合作伙伴三種類型,實行分類管理。
二、加入條件
(一)理事單位
理事單位總體上以聯盟發起單位為主體,即中國汽車工程學會、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奇瑞汽車有限公司、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汽車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精進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電驅動股份有限公司、普天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同濟大學、清華大學、北京理工大學、華中科技大學,共計16家單位。
聯盟在今后發展過程中將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適時吸納有合作意愿、有實力的單位加入理事會,并對理事單位數量進行合理控制,以保證理事會議事和決策效率。
(二)普通成員
(1)擁護聯盟協議,遵守聯盟相關規章制度;
(2)必須是獨立法人,且原則上應為內資企業或內資控股企業;
(3) 具有較強研發能力,與聯盟成員單位有實質性的研發合作。
(三)伙伴單位
(1)擁護聯盟協議,遵守聯盟相關規章制度;
(2)必須是獨立法人,守法經營,資信良好;
(3)具有合作交流意愿,且在電動汽車技術研發、市場推廣,以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等方面具有一定基礎和經驗的國內外企業、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及社會團體。
三、聯盟成員的權利
(一)理事單位
(1)參加理事會會議,參與聯盟發展重大決議和事項的討論和表決。
(2)有權就聯盟應組織實施的項目、聯盟的發展提出建議。
(3)有權向理事長提議召開理事會。
(4)對聯盟技術成果的使用享有優先權和優惠權。
(5)有權以優惠方式參加聯盟舉行的各種交流、培訓活動等。
(6)依據聯盟的有關協議,實施聯盟成員的專利權利。
(7)在不影響其他聯盟成員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提出退出聯盟。
(二)普通成員
(1)按照聯盟的統籌安排,有權推薦專家進入聯盟專家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
(2)有權就聯盟應組織實施的項目、聯盟的發展提出建議。
(3)對其實際參加的研發項目所取得的成果原則上享有優先使用權和優惠權(具體應遵守聯盟研發合同中關于知識產權的約定)。
(4)有權以優惠方式參加聯盟舉行的各種交流、培訓活動等。
(5)依據聯盟的有關協議,實施聯盟成員的專利權利。
(6)在不影響其他聯盟成員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提出退出聯盟。
(三)伙伴單位
(1)列席聯盟有關會議,參與有關問題的討論;
(2)有權對聯盟技術發展方向和具體項目提出建議;
(3)在參加聯盟舉行的各種交流、培訓活動等時享有與聯盟成員同樣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4)在與聯盟確定具體的合作研究課題并正式啟動后,符合聯盟普通成員加入條件的,有權申請成為普通成員;
(5)在不影響其他聯盟成員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提出解除聯盟合作伙伴關系。
四、聯盟成員的義務
(1)以推動聯盟成員的共同發展為己任,積極維護聯盟成員共同利益,為聯盟的發展和各項工作的有效開展獻計獻策,推進聯盟建設。
(2)擁護和遵守聯盟協議,執行聯盟理事會的各項決議和各項規定,保守聯盟重要技術秘密,維護知識產權。
(3)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分擔聯盟日常工作經費;按照合作研發項目的實際需要,經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共同分擔項目研發經費,并為項目順利實施提供各方面的必要條件。
(4) 理事單位應切實發揮聯盟發起單位的核心作用,在聯盟發展規劃、技術路線制定及合作研發項目落實、經費籌措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普通成員應切實履行聯盟研發合同,高質量完成聯盟委托的研發任務,同時積極參與聯盟專家技術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聯盟合作伙伴應密切與聯盟的聯系和交流,積極參與聯盟的各項活動,并積極推動與聯盟開展實質性的合作研究項目。
(5) 在聯盟項目啟動后、階段目標完成之前,聯盟成員不得隨意退出聯盟。一旦被批準退出聯盟時,應妥善處理遺留問題,確保正在執行項目總目標的實現,否則將承擔應其退出造成的一切后果。
(6) 不得設置障礙影響聯盟技術成果的轉移和推廣。
五、聯盟的加入、退出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聯盟秘書處提出加入申請;
(二)填寫并遞交《電動汽車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申請表》;
(三)企業提供當地工商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簡介,社會團體提供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和章程;
(四)將材料報聯盟秘書處,初審合格后,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長會議審批;
(五)申請單位加入聯盟后的發展次序依次為伙伴單位、成員單位和理事單位。
對研發能力強,具有一定技術優勢,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整車企業,經主動申請,由聯盟秘書處審核,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可直接發展成為理事單位。
對與聯盟成員單位有較為緊密項目合作、積極參與聯盟活動的申請單位,由聯盟秘書處審核,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可直接發展成為成員單位。
(六)聯盟秘書處代表聯盟與新加入聯盟成員簽訂加入聯盟的協議(視同新加入成員與聯盟所有成員建立了契約關系);
(七)頒發聯盟成員證書;
(八)聯盟成員因自身原因擬退出聯盟時,應提交書面申請和對遺留問題的解決方案,經理事會批準后方可生效。如發現聯盟成員退出聯盟時未能妥善解決遺留問題,對正在參與執行的項目造成損失的,退出者應依照項目合同和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法律責任。
六、聯盟提供的服務
(一)為聯盟單位提供有償的技術服務;
(二)技術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優先參與聯盟組織申報的各類科研計劃項目;
(2)享有項目對接、產能合作及國際交流的機會;
(3)免費獲得電動汽車技術發展動態及行業信息;
(4)免費參加聯盟組織的各類技術交流和培訓活動;
(5)優先參與聯盟組織開展的課題研究和團體標準研制;
(6)優先獲得各類項目評獎及人才舉薦的推薦權;
(7)優先獲得展覽展示和宣傳推廣的機會;
(三)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類型 收費標準
技術服務 20萬元/4年
七、對聯盟成員的服務和管理
(一) 聯盟成員除享有上述相應權利外,還享有聯盟秘書處提供的信息數據、研究咨詢,以及各種技術交流的服務。
(二)聯盟有權對違反以下規定的成員,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終止聯盟成員資格的處罰:
(1)未經批準,擅自以聯盟名義組織各種活動的(如有關展覽、推介、講座以及印發出版物等);
(2)擅自以聯盟名義從事與經營、貿易、商務有關活動的;
(3)擅自以聯盟名義與境外相關組織或其他組織聯絡,造成不良影響的;
(4)違反聯盟章程及有關規定的;
(5)不按規定履行義務的;
(6)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聯盟活動的;
(7)有損電動汽車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其他
(一) 本辦法解釋權歸聯盟秘書處。
(二) 本辦法自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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